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的姓名,可以被理解为是夫妻双方关于一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协商和确立,因此应当被确认为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礼金被视为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不仅仅局限于此,其涵盖范围扩大至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内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生产在内的各种经营性收入。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取决于债务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或者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夫妻一方,但在强制执行时希望执行双方财产,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如果法院追加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则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受偿。
婚前房产证加女方名字,该房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行为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被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这个时候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取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根据同一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归该方个人所有。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婚后拆迁安置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需要分析拆迁安置房的来源和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辞职补偿金。 辞职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以个人身份取得的,具有专属性,不能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不属于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