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婚后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姓名为标准,而是看用以买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 那么房产就为夫妻婚后的共有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不改变它是共同财产的性质。至于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是可以双方协商的,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诉诸法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
公司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如果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属婚后共有财产。婚前一方开办的公司算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觉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己方过错、隐瞒财产等情节的,离婚协议中的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的处理等条款是有效的;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得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一年,且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真相),则该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和撤销的情形;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二、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
(1)第一种观点认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也是财产投资的一种。 (2)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婚前的钱不是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是否是上门女婿无关。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 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
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只要没有双方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住房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 房产证如果只写一位名字,都会注明《单独所有》。意思是防止房主私自加上其他人名字在房产证,不是注明《单独所有》这几个字,住房产权就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一人所有。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