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夫妻都同意即可。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共有财产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以共有财产抵押担保的,按照共有财产共同处分的原则,应该经各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设立担保。否则,共有财产部分抵押无效
1、自然人担保,配偶不签字,不影响其担保效力。2、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提到离婚,我们不免会想到原本恩爱的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婚姻的破裂,而在离婚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就是财产的分割。但当遇到离婚时双方的现有财产基本没有的情形下,可能
提到离婚,我们不免会想到原本恩爱的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婚姻的破裂,而在离婚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就是财产的分割。但当遇到离婚时双方的现有财产基本没有的情形下,可能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具体包括: 第1、工资、奖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第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第3、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者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的财产。属于共同房产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第1是、在夫妻婚姻的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2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以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男方于婚前全款购房,即使房产证于婚后办理下来,也是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男方在婚内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加女方名字,实质上是婚内的房产赠与行为,并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未约定份额的,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一般是等额分割。 离婚时女方能分一半的房子。而双方如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约定了份额,比如女方99%、男方1%,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