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后财产: 一、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二、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
军人配偶有出轨这种行为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不是必须要净身出户,因为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没有净身出户制度,但是,出轨一方有可能会少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军人配偶出轨了的情况下,第三者是很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
军人法院起诉离婚有以下程序: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军人一方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 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的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以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军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管辖权: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
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岁结婚,女子23岁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和军人结婚的要求: 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2、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法律依据】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现役军人应
女军人24岁可以结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法律依据】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部队规定军人结婚年龄: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法律依据】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