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火葬有强制执行。国家实行火葬制度。除少数民族因风俗习惯不适宜推行火葬的之外,都应当实行火葬。农村居民去世后,不火化遗体,实施土葬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如果到时候基础养老金没增加,个人账户养老计发系数也没变化的话,每月可以领取:55+(个人账户总额/139)≈162.9元
对于农村建房留路,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由当地的政府确定,但是去建房所留的道路应当有利于相邻权人以及其它通行的村民的生产生活的需要,为其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厂房,用地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可以建厂房的土地有以下三种: 1、耕地等农用地建厂房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建厂房; 3、未利用地可以用来建厂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厂房,用地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可以建厂房的土地有以下三种: 1、耕地等农用地建厂房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建厂房; 3、未利用地可以用来建厂房;
私拉电线可以向当地供电局进行举报,国家电网的投诉电话为95598。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投诉电话为12020。同时此行为也可以向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人口死亡后养老保险金处理方式是: 一、可以由继承人向当地社保局申请退保。 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二、如果有供养直系亲属,可办理供养,不过前提是要缴满15年的。 退休前死亡的有单位的,可以退个人账户部分,向单位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没有单位的,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没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以个人名义自己全额交的,只有40%的钱进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社保统筹账户里,是将来享受养老金用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更改户主。 “变更”,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持二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4)(发包方)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5)承包方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6)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目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面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用于贷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