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进行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协议生效后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如果是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
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
1.出租人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 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 2.承租人是指,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
若合同中无具体要求,则承租人不需要提前告知出租人,合同到期没有主动提出续租,到期后合同会自动终止。若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按约定办理,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按规定收回房屋的权利。 2、出租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
租赁期出租人要卖房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主张赔偿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费。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出租人的态度确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知道后没有解除合同的,其转租行为有效。 要是出租人一直不知道房屋转租的行为,那么房屋转租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租房屋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