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 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 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