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证人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2、一般理论认为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权派生的。
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 2、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无答辩状之说,当然可以自己写好书面材料交给看守所或公安人员做为自己的口供。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刑事案件为公诉案件,没有答辩状之说。
刑事案件被依法立案受理之后,通常会在两个自然月的期限内完成审判工作,最晚须在三个月内结束审理。 然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到附加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特殊情形,需要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审限,延长期限为三个月。 若因具体情况需要继续延期的,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通过。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涉及到已经由民事法庭作出裁决的案件是否能够被刑事部门进行立案调查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审查各类报案材料之后,若发现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的确存在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同时这些事实又确实符合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话,那么他们就应该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1、收费的多少和地域有很大的关系,如发达城市和不发达的城市差别,还有大城市和小城市、小县城的差别,而且刑事案件收费是分三个阶段的,侦察-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2、律师收费时可以三个阶段一起收也可以分段收,收费也考虑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还考虑律师的能力,是新执业的律师还是执业经历较长有些名望的律师,以长春市为例:前两个阶段一般不低于3000元,审判阶段一般不低于5000元。这些不包括律师办案的差旅费和案卷的复印费。
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翻案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没有时间限制。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撤诉,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撤诉,自诉案件可以撤诉。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士,如果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便应承担刑事责任,这即是所谓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然而,国家法律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会适度地减少惩罚力度。 例如,当已经年满17周岁的青少年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他人导致重伤或死亡等罪行时,他们仍然需要接受刑罚,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并不适用死刑而已。 关于刑律,有明文规定显示,每位年满16周岁的犯罪者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则明确表示不适用死刑以及死缓的判决。 他们受到的最高刑罚只能是无期徒刑,同时,法律还要求我们必须相应地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进行量刑,尽最大可能采用非监禁刑来处置他们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