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种类: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 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因为已经赔偿说明已经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节,另行再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3、如果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满意,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超出了上诉期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限是一般为两个月至三个月;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状; 3、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广泛确立,而在刑事立法中却予以否定,显然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怀疑的,本文通过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建议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被害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另一种是本来应该立案但是没有立案,此种情况,检察院可以监督通知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起诉的审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其次,要审查原告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刑事申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申诉主体适格 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体包括: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 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构代表。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是: 1、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2、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3、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4、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5、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6、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
办理刑事代理手续需区分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两类身份,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完成委托手续。以下是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身份定位与委托流程 身份区分 辩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侦查阶段仅限律师)。 诉讼代理人:由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 委托材料准备 辩护人需提交: ✅ 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法律援助案件); ✅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 近亲属委托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 诉讼代理人需提交: ✅ 授权委托书原件(明确代理权限); ✅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被害人与代理人关系证明(如被害人近亲属委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会经过检察院审查,但存在例外情形。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核心职能,若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可能由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或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分析 刑事案件必经检察院的情形 公诉案件标准流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审查起诉职能: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 例外情形(不经过检察院)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若侦查中发现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可直接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无犯罪事实(如证据证明嫌疑人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如小额盗窃未达立案标准); 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等。 和解案件的特殊处理: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可建议从宽处理,甚至不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路径 提起公诉:证据充分且需追责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或依法不追责(如嫌疑人死亡); 相对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如轻伤案件赔偿谅解后);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且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证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