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条件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
主动加班单位没有加以制止的话,那么对员工的损害其实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是主动加班,但公司当时没有加以制止,如果在主动加班期间内受伤,也应当视为在加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可视为工伤。
值班是不是加班要看情形而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加班: 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或者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休息的,一般为非生产经营性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只可要求单位按规章制度、集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员工在双休日出差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应该视具体情形而定。出差与客户联系或完成其他任务,时间即由个人掌控,同时还要考虑出差人员的吃饭、休息等实际情况,应相当于短期的不定时工作制。有两种情形: (一)、双休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劳动,应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试用期加班有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虽然当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间加班费,但是根据劳动法律精神,试用期间安排加班的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不过因为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一般是按照以下的加班费标准进行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超过8小时的按照加班小时工资乘以超过的小时数再乘以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工资额300%支付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超过或者少于8小时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加班
调休是指某个工作日责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却要员工来还班。或因有工作需节假日上班,等以后用工作日为其补休。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条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如果公司先让员工欠班,那么到周末则是还班。或节假日上班,然后补休,公司仍然支付员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所以一些公司常
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别时效的法律规定,即《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