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旷工处理。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
劳动仲裁一般要四十五天至六十天出结果。上述时间的起算日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法定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
精神伤残鉴定几级这一问题,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判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于一级伤残。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属于三级伤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骨裂鉴定为几级伤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一般骨折构成九至十级伤残。 除了工伤致残外,其他造成伤残的,适用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劳动定额方法有比较类推法、工时测定法、定额标准资料法、经验估工法、统计分析法,是指在正常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
因为劳动合同本身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盖章签名的。如果本身就没有签字盖章,那么就是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劳动法》如下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一般劳动行政部门都有备案,审核通过就说明你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 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形式方式: 1)无限计件工资:员工工资收入完全取决于其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数量的多少和事先规定的不变的计件单价,超额收入不限,亏额损失亦不予补偿。 2)有限计件工资:即对工人个人单位时间所得计件工资收入总额给以一定限制。比较常用的方式:对个人计件工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采用超额累退计件单价、采用可变计件单价。 3)全额计件工资。 4)超额计件工资:又称计时计件混合工资。 5)差额单价计件工资:①两段单价计件。②累进计件。③累进计件。 6)间接计件工资。是对于企业中某些辅助工人实行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7)经济责任承包计件工资。 8)联质计件工资:即计件工资收入以产品质量好坏为主要的计算依据的工资形式。 9)包工工资。 10)提成工资。 11)产值单价计件工资。 12)最终产品计件工资。
有。解散人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