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条款共有从第六十七条到第七十三条的七个条款,主要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条件,取保候审有关于保证人或保证金的要求,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应该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后相应的惩罚方法,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保管以及相应的退还条件等等。
拘留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能保释。需要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予批准。取保候审可以以提供保证人保证和一定金额保证这两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再找公安机关。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取保候审到期检察院还没起诉的,可以去公安机关办理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公安补侦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取保候审司法局找是不是好事?可能是好事。你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法院可能会对你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故委托司法局对你进行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如果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将你纳入社区矫正,这将是法院对你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所以你要积极配合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其对量刑没有影响,盗窃15000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法院通知办理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因此,法院给办理取保候审,意味着可能会判处缓刑,因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与判处缓刑的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 说明罪嫌疑人、被告人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初犯取保候审坐牢几率大吗?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再进鉴于服刑的几率是极低的。一方面,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又无法补充侦查到充分证据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及时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到充分证据,但是通过有效辩护,嫌疑人被判处缓刑的几率是非常高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处实际刑罚,最终就达到不再进监狱服刑的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的规定如下: 1、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