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变更。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受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的影响。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与法人组织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法定代表人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劳动合同仍有效,也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变更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若变更的内容对原合同合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另一方可书面发函给对方,要求其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若拒不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情形严重的,可据此解除合同。
合同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 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果您已经连续和公司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您没有严重违纪等过错,那么第三次续签时您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公司拒绝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公司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而不是普通的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属于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但仅依据不续签的过错和原因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以下情形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法典》并未规定解除合同通知的异议期限。 从《民法典》第565条未吸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法定异议期间我们可以推出,最高院其实是放弃了三个月法定异议期的约束,有没有解除权不在于是否在三个月内提异议,而在于是否有解除权,有解除权不管提不提异议,合同都会解除,无解除权,不管提不提异议,合同都不能解除,因此三个月的异议期似乎已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民法典》未吸纳法定异议期。
合同签了反悔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返还财产,但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