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了,钱没付,合同并不失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如果没有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那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其余款项。如果想解除合同,就要看合同的解除条款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符合双方约定的协商解除情况,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果解除方根据合同约定,适用违约责任的,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另外就解除合同达成新的合意,也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一般来说,签了合同就有效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因履行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并非都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民法典》第597条改变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表达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但言外之意是:买卖合同有效。 但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相区分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虽然合同有效,但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能否退定金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如果交了定金,双方就合同内容也协商了,但因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成立,不适用定金法则,此时出卖人应当退还定金;第二,如果已经交了定金,但一方无正当原因不在约定期限内就订立合同进行协商,或者擅自变更认购书中的内容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适用定金法则,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买受人有以上情形,拒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出卖人有这样的情形,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就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第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订立买卖合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能不能退还定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建议大家,在进行买卖交易时,对含定金的合同,要谨慎签订。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纠纷本质上还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每个工程合同都不完全一样,但是每一份合同都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以减小法律风险: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二)承包内容价款以及工期 1、承包内容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自开工内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内容。 (三)付款及质量 1、污水地底板验收合格后付3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70%,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 2、工程质量:合格 (四)甲方责任:帮助乙方解决水源电源,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给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交底。 (五)乙方责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承担因为安全和质量造成的责任和费用。 (六)保修期及质保金。 1、保修期: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日历天共计六个月。 2、质保金:承包总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承包价款。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满质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未签劳动合同又被拖欠工资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先找到证明本人在本单位工作过的证据,比如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等文件;还可以用工作服、工作证、工资条、工资单、工资转账记录、工资交易流水单等证明本人在本公司任职。除此之外,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中与领导的电话等录音、考勤记录等,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其次,要找到公司尚欠薪水未发的证据,可以提供工资交易流水查询来证明,也可以直接找老板写欠条。
不属于担保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无须签订合同,故担保合同种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四种。
劳动合同是签订三年的,不需要一定做满三年。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书面提出申请辞职,办理离职手续即可;但是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而签订协议来约定服务期的,或者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提出辞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很多人问我,不签劳动合同,对用工企业有利吗?这个想法其实是错的,不签订合同反而对劳动者相对有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权主张双倍工资。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如下: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