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实践合同: 一、赠与合同。 二、运输合同。 三、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四、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五、实践合同都是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总结而言,一份合同是否无效,核心在于其是否存在上述法定的无效事由。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或者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合同无效,履约定金原则上无效,应当返还。具体是否需赔偿损失,需看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谁。
经销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有买卖合同和代销合同两种情况。 如果是事先并不用支付货款,等到结算的时候只需支付已经出售的产品的货款,未出售的货物可退还的即为代销合同;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接收货物时就要支付货款,且没有质量问题不接受退货。
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1、合同依法成立; 2、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依法办理登记等。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履行能附前置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合同履行能附前置条件。
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下列四类: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3.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4.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可以约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对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约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