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不能在以下情形中适用: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合同无效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成立要件的,就能构成善意取得。但需要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了实际交付,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法律依据:合同无效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成立要件的,就能构成善意取得。但需要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了实际交付,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1、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2、被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3、被一方或第三方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法律分析: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主要适用于民法典中的财产转让。然而,对于赃物(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如盗窃或抢劫),这个原则并不适用。
善意取得不是原始取得,但在法律上可以产生与原始取得相似的效果,保护了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善意取得通常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善意地从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那里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3个例外: 1、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2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 2、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 3、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