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对竞选没有影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调生,是各省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的群体的简称。 选调生从上到下都给予了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和优惠政策。一般下基层锻炼一个时期如果工作表现非常优秀,那么在基层工作两到三年就可能就有提升的希望,根据组织需要也可能调回到市(区)级及以上部门工作。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治理人才缺乏,素养不高。由于中高山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有文化、有远见、有学识的劳动力人口外出务工,在家群众文化素养普遍不高,再加上政府没有政策鼓励和支持,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造成基层治理先进人才缺乏。 (二)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缺乏资金保障。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投入,然而地方政府财政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基层治理经费相对有限,这些资金对于范围广、种类复杂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如九牛一毛,只能勉强维持日常的开支,无法保障基层治理工作正常运转,加之,很多村民外出务工或创业,他们不愿意为本村的公共事务掏腰包、作贡献,导致基层社会治理资金投入不足。 (三)部分群众对基层治理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一是村民思想意识有待提高,受传统生活方式的影响,大部分群众卫生习惯较差,对农村环境的认识不足,缺乏基本的公共卫生意识,只顾个人方便,随意乱倒、乱丢垃圾,对于公共设施不予爱护;二是农村大部分年轻有文化的人都外出务工,在家的都是老人和孩子,对基层治理工作理解不深,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思想,对农村基层治理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党支部通常设置委员为3-5人,一般为单数。具体情况,还需要看党组织到底 是基层的哪一级党组织。”
“基层党支部任期为三年或五年。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关基层组织按期换届应该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主要形式有: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 1.农村村民自治的机构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居民自治的机构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的,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以100-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基层协商主要包括乡镇(街道)协商、行政村(社区)协商、基层企事业单位协商等几个方面。 基层协商是人民民主中民主协商的一个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来看,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七个实现渠道。 基层民主协商的准备,包括确定协商代表、选择协商具体形式、推举协商主持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等。确定协商代表,要考虑其代表性、代表意愿、代表力等因素,坚持常设代表与临机代表结合,尽量避免通过指定的方式确定代表。关于协商的具体形式,要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形式,并根据具体问题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选择。
关于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刑事自诉状常用于自诉案件中,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内容主要是要求法院追究被告者的刑事责任。刑事自诉状常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一般没有口头刑事子诉状的说法。刑事自诉状标题要求以刑事自诉状为题。
对于广大基层教师而言,当遇到雇主克扣工资或无缘无故延迟支付;或者在雇主拒绝支付劳动者因额外工作所获得的工资报酬时,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其监督雇主及时足额地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还可依据法规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