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增值税附加税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范围是:1、纳税人购进劳务或货物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等规定的;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3、以及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等。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购车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的计算是: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一般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比如增值税方面的。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指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帮别人代开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罪,会被判处罚金和拘役,具体刑罚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A向消费者销售商品;B销售免税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