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第三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25-04-24 10:41
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核心依据是犯罪数额与具体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数额较大(3000元-1万元)、数额巨大(3万元-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三档划分基础刑期,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从重或从宽处理。
2025-04-24 10:39
“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暂不实际执行刑罚,而是设定5年的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且未再犯罪,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若违反规定或再犯罪,则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2025-04-18 16:45
优先协商或调解:快速解决纠纷,降低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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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生效判决:无论胜败,均需遵守法院判决,否则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2025-04-17 16:24
结论:离婚案件从起诉到开庭通常需要30-60天,具体时间受法院案件量、程序流程等因素影响。若适用简易程序,可能更快;复杂案件或存在特殊情况(如公告送达)则可能延长至2-3个月甚至更久。
2025-04-10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