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方式有: 1.借道外资银行。 2.股东借款模式。 3.信托代持股份。 4.收购控股内资公司的境内壳公司。 5.股权回购。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我国关于外资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变更登记。 企业应
有下列变更形式: 1.企业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审批中的问题有: 1.审批时应当注意,外国人或法人继承股权的,应经过律师见证或法院见证。 2.以
外资股权变更在办理审批中应注意的问题: 1、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2、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
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 【法律依据】 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监管的注意事项: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 【法律依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是: 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进行调查;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法律依据】 根
外资办事处能够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有下列限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