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配偶没有影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本人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夫妻吵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互相伤害。夫妻吵架也并非完全是坏事,夫妻间适度的争吵。不但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反而会增进感情。其实有时争吵也是一种沟通。平时羞于出口的话争吵是就会说出来。起码对方知道了你生气发火的原因。但这种争吵不能以漫骂和侮辱为成本。那就会大大伤害彼此的感情。 所以把夫妻关系处理好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1、为对方设想 当吵架要发生时,不妨把自己摆在对方位置上想一想。应该想一想对方是为什么不愉快?当战火即将燃去时,不妨退避三舍,等对方冷静下来之后,再弄清原因,交换意见,就会避免吵架的发生。 2、不相互揭老底 当夫妻之间一场吵架不可避免地发生之后,要就事论事,千万不要以揭对方老底的方式证明自己正确,或以此来使对方屈服。不然反而会激化矛盾,加深分歧,伤害感情。 3、不攀比别人 夫妻之间吵架,不要把对方与别人家的丈夫或妻子进行攀比。那种做法,既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会伤害对方的自尊心。 4、不牵扯亲戚 夫妻吵架纯粹是自己的家务事,不要牵扯其他其他亲戚。这样不仅于事无益,还会使对方对你亲戚的好感完全消失。 5、不要外人评理 夫妻之间吵架,千万不要当着外人的面数说对方的不是,也不要让外人评判谁是谁非。这样会使对方有丢失面子的感觉,使矛盾扩大。 6、尽快和解 夫妻吵架之后,要尽快和解。吵架之后,不管谁有道理,都应该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
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车贷或者房贷的申请,这时候银行会查夫妻双方的征信记录,一方如果征信有问题肯定会影响到另一方的。 2、但是如果是进行个人贷款,并且贷款资金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这时候银行一般不会查另一方的征信记录,则不会影响到另一方。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一方不同意能离婚,离婚方式采用诉讼离婚的形式,要求离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法院调解。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无收入不会影响房贷。 夫妻购买房屋时如果是以一方的名义购买,那么贷款银行在审查偿还能力时,只会审查一方,另一方无收入不会影响房贷(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购买房屋的除外)。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配偶一方去世,当事人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应当携带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财产证明、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法定继承人证明和继承人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公证。相关继承人应当持房产证、继承公证书和继承人身份证明到房管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房屋产权登记。《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无偿处分是指不存在对价给付的行为,包括赠与、借用、抵押、担保等行为,其中赠与最为典型。这种情况同样应该区分是否属于日常家事代理。对于该范围之外的处分行为,处分是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须,一般无代理权,因此,当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之外以双方名义处分共同财产的时候属于无权代理,在另一方不追认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表见代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善意取得的认定还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实际上,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善意取得的认定还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实际上,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善意取得的认定还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实际上,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