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属于直系亲属之一,直系亲属是指和自己出生有关或者出生与自己有关的亲属以及配偶。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直系亲属之间禁止结婚。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再婚后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 (1)婚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被继承人从婚姻中分得的财产,一是被继承人本身拥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个人财产,因此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继承的财产范围。 (2)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再婚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其配偶是法定继承中位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且不因此被剥夺继承权。
夫妻离婚欠债分情况处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而言是需要双方同时到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需要出售的话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在办理的时候如果一方不能到场的话也可以让另外一方代为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之间的房产转到一人名下的方法:首先夫妻双方需凭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还清住房贷款,无需抵押。然后夫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以上三份住房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夫妻房屋名称变更手续。夫妻间房产过户可以采取夫妻更名的方式进行,夫妻更名不需要交税,只需要交80元的登记费即可。
夫妻房子过户到一方需要如下手续: 1、要把房子过户到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夫妻双方就应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房产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前往当地的房管局去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2、假如夫妻双方已经离婚,想要把房子过户到夫妻其中一方的名下的话,是属于共有财产变更,这时夫妻双方就应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证或者是离婚相关证明以及房产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前往当地的房管局去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夫妻一方病故财产分配如下: 1、若立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进行分配。 2、若未立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分配。此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其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八种类型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未注明只给一方的继承财产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两年以上”属于法定判离情形之一,也就是说,夫妻分居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法院才会准予离婚: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因为工作、经济条件、陪伴子女外地读书等很多原因造成的夫妻分开居住的情形,这些情形都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个条件;2、必须是连续分居满两年;3、夫妻之间互不履行义务。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有很多种。首先,是直接证明效力的分居协议书,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的分居协议书是有效的证据;其次,在外居住一方可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等证明;另外,夫妻双方就分居事宜进行沟通的聊天截图,或者往来邮件也可以作为证据;最后,邻居或者其他知晓夫妻间分居情况的人,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