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当事人丢失失业证后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二寸证件照一张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失业证》是对各类学校毕业生等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发放的失业证明,从单位出来失业职工不再发放《失业证》,而是在其持有的《就业证》上作失业记载。《就业证》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如果原单位没有办理《就业证》,本人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补办。
领了失业金,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可以缴纳职工社保,但是可以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灵活就业社保,不过也只能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需要注意的是,失业金的领取会有时间限制,不能一直领取。如果找到工作之后,由新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保,则无法再继续领取失业金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下岗几年的居民一般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劳动者的失业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而劳动者一般应在六十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并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失业金会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也是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人员提交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以及相关材料申请,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劳动者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失业保险是需要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并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以上,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办理,而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长与缴纳年限密切相关,具体可按以下标准执行:若在工作期间平均每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那么当面临失业困境时,在1至5年内可以享受到长达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贴,而如果在此期间的累计缴纳期限达到了5至10年之久,则可以多享受6个月,即总计为18个月的失业保障。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缴纳失业金年限超过十年的人士,也提供了额外的福利,即可获得最长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贴。
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共济性的风险分担机制,其运作的原理在于: (1)在就业者群体和失业者群体之间分散风险; (2)在同一劳动者就业时期与失业时期之间分散风险。 因此,劳动者没有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也是不予返还的,应当将其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使用,这也是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宗旨相符的。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