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义务也是法律责任,民法典也明确表示,成年子女对没收入、失去劳动力的父母,有法定赡养责任,不仅要保证其生活,也要有必要的亲情关怀。
法律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
一般不可以,除非有遗嘱指定女婿继承遗产或者没有遗嘱,但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也就是说,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因此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如因儿子、女儿去世,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丧失了姻亲关系,则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岳父母不能强制要求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儿媳和女婿是满足一定条件是享有继承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满足第一,丧偶,第二,对于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儿媳和女婿是满足一定条件是享有继承权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满足第一,丧偶,第二,对于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儿媳和女婿是满足一定条件是享有继承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满足: 第一,丧偶, 第二,对于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上门女婿的孩子可以写孙子。经双方协商同意的,不管写“孙子”还是“外孙”都可以,只是一个称谓而已,不必太较真。 上门女婿只是户口的迁移,并不代表血缘关系的改变,孙子或者外孙,血缘关系是相同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女婿没有义务赡养丈母娘,因为根据《民法典》,并没有女婿要照顾、赡养岳父、岳母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是女婿的法定义务。但是在道德上,女婿应当照顾岳父、岳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