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岳母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女婿和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在本质上说,儿媳与公婆之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彼此在法律上并不发生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是否是上门女婿无关。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 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上门女婿有继承权。上门女婿只是大众口语化的一种说法而已,在法律上并无此说,根据我国法律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后,无论是在女方家生活或在男方家生活,意义是相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无区别。上门女婿在丧偶以后在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则法律赋予了继承权利,可以与岳父、母的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人参加继承。当然上门女婿在未丧偶的情况下,并不享有继承权,而由其配偶享有,以防止发生继承混乱。
一般情况下,户口在河南的女方要与户口在陕西的上门女婿,应该在陕西的基层法院起诉;若男方已经离开陕西超过一年,可以在河南基层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
法律没有对养老女婿的规定。 法律上没有”养老女婿“的概念,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男女双方结婚后,由双方协商并自愿选择在男方家庭生活,还是到女方家庭生活。 不论在哪方家庭生活,女儿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法定义务,女婿都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 不过,尽管女婿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帮助妻子赡养其父母的义务。所以女婿对于伴侣的父母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是只要
法律上没有养老女婿的概念,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男女双方结婚后,由双方协商并自愿选择在男方家庭生活,还是到女方家庭生活。 不论在哪方家庭生活,女儿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法定义务,女婿都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 不过,尽管女婿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帮助妻子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所以女婿对于伴侣的父母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是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婿对伴侣
法律没有对养老女婿的规定。 法律上没有”养老女婿“的概念,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男女双方结婚后,由双方协商并自愿选择在男方家庭生活,还是到女方家庭生活。 不论在哪方家庭生活,女儿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法定义务,女婿都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 不过,尽管女婿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帮助妻子赡养其父母的义务。所以女婿对于伴侣的父母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是只要
上门女婿离婚能分到财产,除非双方有婚姻财产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做出特殊约定。离婚不看身份和关系,一般情况下,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般情况下,女婿儿媳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