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由农村村委会管理的宅基地,其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 当土地遭受政府征收时,所产生的赔付款项将会交付给相关的村委会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而并非直接支付给个别村民。 至于宅基地上面所建造的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财产权益,性质上仍然归属为相关的村民所有,因此,所给予的赔偿款项也相应地归属于他们。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笔赔付款必须要在受到拆迁之前进行完全支付。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没宅基证的合法宅基地可以确权,非法取得的宅基地不予确权。宅基地确权需要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申请进行讨论;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根据相关法规及程序,申请宅基地可参照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请您前往所在村委员会递交宅基地申请表; 其次,在村委会批准并签署了相关意见之后,该申请将被移交至上一级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紧接着,作为申请人,您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在此基础上,相应工作人员将亲临现场对申请地进行实地勘察与测量; 如若符合苛刻条件与要求,便会依法核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书。
住房去世后,宅基地收归经济集体所有,如果有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且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宅基地过户程序: 1.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会申请; 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3.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
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宅基地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村民可以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一并出租。 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宅基地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可以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多种方式实现。 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涉及的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新《土地管理法》还同时规定,对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三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