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4、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宅基地原址重建的规定如下: 1、农村老房子如果是在原地址上进行翻新、重建等,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等有关的材料。 2、农村老宅翻新、重建的审批面积需要结合当地村庄规划内容,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每户房屋准予重建的占地面积以当地宅基地面积规定为准。
有,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农村一户两处宅基地,是不合法的。如果农村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并且房屋的面积都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情况下,那么其中一处的宅基地很有可能会被农村集体依法回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面积是不算楼层的。宅基地的面积只算占地面积,不按楼层计算。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拆迁应当补偿住宅费用,具体的补偿表标准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买卖宅基地是不合法的。 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宅基地从根本上来说,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所拥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宅基地既不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买卖,也不可在村民集体中互相买卖。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