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为: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4、检举、控告权;5、拒绝权;6、紧急避险权;7、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8、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义务为: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2、服从管理的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的重要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明确说明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有时,一些大事故的发生,就是人们忽视了身边的一些小事物而造成。丢下一个烟头,而引起了火灾;松动了一颗螺丝,而造成了一场车祸;没系好安全帽带,从高空坠落而丧生。这些小细节连在一起,就演出一场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如下: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亮点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亮点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亮点五:强化防范新风险源 亮点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亮点七:罚款金额更高 亮点八:处罚方式更严 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亮点十: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亮点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亮点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亮点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亮点五:强化防范新风险源 亮点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亮点七:罚款金额更高 亮点八:处罚方式更严 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亮点十: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安全生产法的重要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明确说明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有时,一些大事故的发生,就是人们忽视了身边的一些小事物而造成。丢下一个烟头,而引起了火灾;松动了一颗螺丝,而造成了一场车祸;没系好安全帽带,从高空坠落而丧生。这些小细节连在一起,就演出一场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新修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该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所以,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可以按照上述方式去处理。
民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的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的描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