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
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可以申请申请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死亡需要的的证明材料有: (1)失踪报案的记录; (2)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失踪年限证明; (3)公安机关对这一事实的证明; (4)现场勘验报告; (5)能证明事实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
债权人是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的,债权人属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
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时间是将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死亡日期。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宣告对破产人产生的法律效力: 1、破产宣告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企业由债务人变成了破产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继续存在。 2、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规定企业一旦破产,便丧失了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破产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
公民被宣告失踪法律后果:由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所欠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费用。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是先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会进行核实,经查批准破产的,法院会进行破产宣告。之后法院会组建清算组,对企业开展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