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 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法院起诉。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欠条、起诉状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款,但是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自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湖南职工工伤死亡后,可以要求下列赔偿: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则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劳动者的受伤情况不属于工伤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的,那么受害人是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以及其他费用,如果说劳动者因为受到的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等情况后,受害人也是可以向侵权方索要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的。
工伤事故经过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过程;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伤亡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在出现工伤时,就应该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即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而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则治疗费用、饮食补助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工伤认定等级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其他。 2、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3、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关于员工因工伤导致停工留职期延长后,其劳动收入损失补偿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过去正常工作时的标准工资予以赔偿。 并且,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需按月向相关员工陆续发放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若不幸在此过程中,员工因遭受人身伤害而使得工作时间受到干扰,那么此种情况下的误工费用将由最终肇事方依据员工实际误工时间以及收入水平酌情进行赔偿。
工伤赔偿一般都是赔偿以下的几种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超过12个月; 职工评定伤残等级的,享受伤残待遇; 按月享受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四十、三十。
不可以,除非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鉴定必须受伤后的一个月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