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发包合同就是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建设索要签订的合同,发包合同不仅是于政府部门开展有关活动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建设工程合作方都需要签订合同,因为这是法律上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规定内容: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二、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
钢结构工程质量事故的资料是: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工程定位测量、防线验收记录。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等。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不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包括:不包括施工质量技术环境,法律法规的因素、社区环境、经营环境。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质量等级分数规定: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 三、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四、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法规》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工程质量管理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工程款纠纷三年内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分包工程没签合同但是有证据证明建设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也应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