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是: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
有一下解决方式: 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 三、合理合法顺延公司促使工程款支付。 四、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 五、处理好政府工程的审计报告价格与合同价格矛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燃气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 1、自主研发建设期数据采集系统,进一步推进中压管道完整性管理; 2、建立健全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3、加大施工现场监管力度。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
工程纠纷中法院管辖的选择: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
按工程量结算的劳动关系,其用人单位所发放的只是工程款并不是工资。因此,并不为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主要有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学校拖欠工程款可以先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亲自到学校上门催收,其次,委托律师代为催收,最后如果实在不行就向法院申请起诉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的分类有:技术、环境方面的风险与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三种;例如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