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资料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反映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真实记录。 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准确、齐全,直接影响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以及工程使用若干年后的维修、加固、改造等。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需要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主体结构技术质量试验资料,包括道路各层密度(压实度)试验、回填土压实度试验、混凝土强度试验、预应力张拉试验、沥青混凝土含油量试验。 二是原材料试验及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水泥、钢材、砂、石、砖、石灰、石灰土中的土、沥青等原材料试验资料,计量设备校核资料,各种预制件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主要外购件合格证。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各类纳税义务人应依据各自所涉及的商业运作内容按比例法定缴纳相关税费,此乃受法律及法规所严格约束的事项,且不能通过合同条款转移至第三方负担。
1、建筑工程无效不属于不当得利,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理依据情况下取得利益,并且取得利益会造成他人损失。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要签订合同的,而在一定的情形下,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不受保护。
非法转包的认定标准是: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一、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如下: 1、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二、工程承包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进行资质审查。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3、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 5、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 7、其他应该注意的地方。
可以,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行为。
对于建筑工程中途停工的,如果是由于发包方原因停工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果其不赔偿的,可以起诉解决。 如果是由于承包方停工的,则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同样如果其不赔偿的,可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