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人主要承担以下两方面的责任。 1、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建设单位索赔的内容包括。 1、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2、施工缺陷索赔: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 3、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
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认定为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登记在登记簿上,并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使用权证书。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登记生效的原则,经登记设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要注意: 1、因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准,应承担责任; 第2、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3、因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第4、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仅仅是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