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
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定不合理,合同中要如实约定工资标准,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可因补正而有效,也可因撤销而无效。其效力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法明确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后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 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特征: 1、合同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 5、实质是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3、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1、追认的方式。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2、追认的时间。《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之前行使。追认生效时,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就消灭。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