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被打了如果胎儿保不住,构成轻伤属刑事案件,依据《刑法》234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2、胎儿保住的话,应该构成治安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2款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同时,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由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3、无论刑事还是治安案件,均可通过调解解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补充回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调解并履行调解协议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怀孕了是否是监外执行还是会被收监,根据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正常情况,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期到后要收回监狱内执行刑罚,如果擅自躲出去,这是违反法律的,属于脱管行为。《社区矫正办法》规定,在考验期限内不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其监外执行的。
怀孕女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作量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了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国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 。
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如果生下小孩,还可要求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双方自愿才怀孕的,不能追究对方的强奸;如果对方是有妻之人,那么可以追究对方的重婚罪。 根据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同居怀孕方面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的,如果生下孩子的话,则双方应该共同抚养。即便这个时候双方并没有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抚养孩子方面是要承担义务的。如果双方分手,则没有抚养孩子一方应该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补偿。
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监狱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第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
合同制老师怀孕不会被辞退。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怀孕合同到期后,应当把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婚同居在现今是非常普遍的行为,由于同居男女之间发生意外怀孕的情况,也随之增多,此时如果男方不负责的话,女方除了愤怒之余,很多人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 通常来说,男方双方同居是自愿行为,女方一般不可以说要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可以要求男方一定要娶自己,哪怕你的强迫成功,最终的婚姻也不见得会幸福。因为同居双方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等法律义务。不过关于未婚生子,由于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作为女方,男方抛下孩子不管的话,可以要求其承担抚养责任,即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男方已婚欺骗未婚女怀孕的,未婚女可以和男方协商赔偿的事宜,因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类私人问题作出规定,女方可以跟男方以任何金额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签字后就存在法律效力。如果女方和男方在一起,是属于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的状态的,即属于事实上的婚姻状态的,女方可以收集和男方一起同居生活的事实、以及男方欺骗自己已离婚、但是事本上仍存在婚姻关系的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自诉,超诉对方重婚罪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和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