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总则第32条的内容:《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是存在的,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仍然具有自己的相关的权利和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规定: 《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
民法总则127条的意义: 1.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第一步。 2.民法总则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为后续更科学、具体的立法留足了空间,是为法律规则的不断完善做了铺垫。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的含义: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的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民法总则127条对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保障我们以后虚拟财产受到非法侵占时,可以依靠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是账号被盗用、游戏币丢失等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