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主要内容是: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谁监护《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关于营利法人的设立: 《民法总则》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
《民法总则》规定了十八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针对现实公平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规定了间接代理,《民法总则》第七章专门针对代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
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包括: 1、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欠缺经验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了客观上的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人格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