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扣押、查封、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以及被扶养的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发明或者发表的著作品; (5)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以及其他的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物品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扣押、查封、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以及被扶养的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发明或者发表的著作品; (5)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以及其他的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物品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婚后搬迁房子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应当协议处理,房产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女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房屋还是归女方所有,但是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升值部分,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我国有关婚后财产房产的分配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父母的遗产可以不给儿媳。一般情况下儿媳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在儿媳丧偶之后仍然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才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所以如果儿子还在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儿媳是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的。
房屋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一向由老公还房贷,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个人收益还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如果只登记在儿子一方的名下,那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媳没有份额,离婚的时候儿媳也不能分到。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曾经出资所购的房屋。当子女严重侵害父母或者父母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父母就可以法院起诉,主张收回自己所出资购买的房屋。
离婚了,房子的分割:如果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以其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一般是平均分割。如果房子是由婚前一方买的但是婚后共同偿还了房贷,那么房子可以判给婚前买房子的一方,但是要给另一方适当补偿。如果房子是有人在婚前购买的,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