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出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价值评估报告。 2、被拆迁户家庭每一位成员的社会背景。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才把拆迁办更名为房征办。
空白协议是无法律效力的,结合实际情况维权。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搬离、减少征收补偿款的支出,征收方往往会使出一种伎俩,即以高额的补偿费欺骗被征收人签订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空白”协议是指在协议中只有一些条款的框架,但内容未能被补充、填写完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知,征收项目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具体来讲分为以下步骤: 1.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作出与公布 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方案、公民行政复议权、公民行政诉讼权等予以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 2.征收补偿的范围、方式 补偿范围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拆迁奖励。 在补偿方式方面,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 3.补偿协议的签订
通常认为,尽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根本前提,但在被诉行政行为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房屋征收决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案件审理中,则不宜对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般标准进行审查,应主要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证据审查。
国家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要给予相应的赔偿,那么具体是怎么补偿的呢?这是被征收人都很关心的问题,下面根据国家修路房屋征收如何赔偿?国家房屋征收怎么补偿?这两个问题来给大家解答一下。
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民法典房屋征收补偿1260条款?如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对个人、单位、其他组织的房屋进行征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定条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是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征收。也就是说,虽然是公共利益项目,但可以不对房屋征收,可以绕开的,就不能进行房屋征收。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公共利益首先是公共,公共,其一般情况是不特定的人或者是多数人,利益,一般与价值关联,其判断主观属性很强,弹性很大。很多地方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但实质上是进行商业开发也是比较普遍的。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所谓的公共利益,首先是指基于国防、外交;其次指修建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次之,是为了事实科教文卫等项目建设的需要;最后,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也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