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2、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如果全家的户口只是迁入了小城镇:1.不愿交回承包地的,村里无权收回。2.此时承包的土地可以流转,即可以转让、出租或是与他人互换。但如果使得承包地撂荒的,村委会有权回收回承包权。 二、如果全家的户口是转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1.应当交回承包地;2.不交的,村委会有权收回。
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如下: 自留地是村集体直接给予村民用于使用的土地,不用签订承包合同,该地块不属于耕地范围。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可以收回承包地,当然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在承包期内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除非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人可以提前收回承包地。
承包地可以立遗嘱继承承包经营权,但继承人需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只能继承承包经营权而不能继承土地本身。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其只能继承承包地上的收益。
承包地侵权纠纷可以直接起诉。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补偿款的归属需要根据不同部分来确定。
承包合同最长期限需要根据承包土地的具体用途来判断。按照承包土地种类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区分为耕地承包、草地承包、林地承包。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