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下情况进行承担:1、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非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紧急避险人有行为不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在进行紧急避险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公司负债股东负有一定责任。当公司出现负债时,首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情况向股东追偿。有限责任的股东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或出资金额承担债务,股份有限的股东则应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债务。如果公司没有出现其它违法行为,申请破产时,一般股东只需有限承担责任,不额外追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倒闭剩下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倒闭时,公司需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以公司的财产承担。 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照顺序清偿其他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物业费,暖气费一般是单独算的,由谁交纳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一般物业费由租房人交纳,暖气费房主可以和租房人协商具体由谁交纳。房主和租房人谁交都行,只不过是都在房租上了。如房主交,则把全年的暖气费,平均加到每月的房租上,正常房租参考当地的房屋出租价格;如租房人交,则正常出租房屋就可以了。 如果没有约定,按照谁消费谁受益的原则,决定暖气费谁交。也就是说,租客是消费者和实际受益人,暖气费用应该由租客来交。
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须分情况讨论:1、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5、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公司注销了一般也没有法律责任了。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诊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将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倒闭剩下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倒闭时,公司需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是由主要负责方承担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诉讼费的承担有以下情况。 1、原告预付:民事诉讼中起诉费由原告预付; 2、被告预交:被告提起反诉变成了反诉案的原告需要预交诉讼费; 3、败诉方承担:诉讼终结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4、胜诉方自愿承担; 5、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同时,诉讼终结时,所涉及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