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是可以抗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是指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律程序要求人民法院改判或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有抗诉程序。 民事抗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检察院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 刑事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规定是:存在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有影响定罪量刑可能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存在渎职行为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刑事案件抗诉都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2、原审法院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司法机关是这样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所提出来的抗诉案件,法院是必须要进行受理的,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启动二审或者是再审程序,并且对案件中的事实从新作出正确公正的判决。 (一)抗议的相关事实清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如果检察院一方认为法院在做出该案件的第一审判决中,裁定的事实不够清楚或者是出现了错误的,用于确定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又或者是证据是自相矛盾等多种情形。 (二)对于原审的判决,依法执政不正确的。检察院对于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在适用的法律上面的裁决,对于其案件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错误,或者是重罪轻判、片面轻判等情形。
期限是三十日内。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论要点 抗诉效果具有不确定性: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是否改判需依据抗诉理由是否成立; 抗诉成功的关键:需证明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 维持原判的情形:若抗诉理由不成立或程序不合法,原判决将继续有效。
可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于刑事裁定是能抗诉的。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