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和狭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
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抗的内容不同;在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 对抗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是自己依据抗辩权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诉讼中,事实抗辩无需当事人主张,法官可以主动援引。而抗辩权需
抗辩权和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概念不同、特点不同、作用不同。 一、概念不同。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 二、特点不同。请求权的特点为: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抗辩权的特点为:主要针对请求权;效力在于阻止请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
先抗辩权可以诉前放弃,保证人的物保先索抗辩权可约定放弃,并且主要关键的是保证人主要是与债权人的约定,物保先索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则
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是有差别的,差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三、适用条件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受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二、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
抗辩权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