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的,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子女变更抚养协议,的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 诉讼变更的,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
抚养权按以下规则确定归属: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变更抚养权。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如果起诉需要到被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起诉。 具体而言,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另外,原告在进行起诉时应收集相关证据,方便法院判决时作出对自身更有利的判断。
离婚后没有取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 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 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
自己有了抚养权之后孩子就是自己在抚养了不会存在抚养费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离婚,一方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准备以下方面的证据: 1、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夫妻双方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2、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着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4、尊重听取孩子的意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其次,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父方也可获得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方可获得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