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是随着实际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变动的。 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支出,对方可以从孩子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实际支出方面出发; 并结合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抗辩,最终要以遵循并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要支付到孩子十八周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结婚五年没有共同财产离婚是需要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可以起诉增加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
离婚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法律上认为有条件且双方都愿意的,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做法,一次性支付一般针对的是由于收入和居所不稳定可能导致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可以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当由子女的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
离婚协议未写抚养费能索要吗:没有写抚养费也可以索要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