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话,是可以计算护理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 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国家标准护理费各地标准不一,一般是参照行业标准,有票据的可以参照票据数额,依据如下: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
一、关于工伤员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关于工伤护理费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受害者身体伤害,住院期间肇事一方支付营养费和护理费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的规定,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是有固定收入的,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支付护理费,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地区平均工资支付。
1、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的规定,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 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是有固定收入的,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支付护理费,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地区平均工资支付; 2、工伤出院后的医疗费处理方式是要去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认定为工伤以后; 按照伤残鉴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x护理天数x护工人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
七级工伤住院护理费标准是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