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方式不同。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4、犯罪主体不同。 5、欺诈的对象不同。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 一是验资后抽逃出资。 二是假合资抽逃出资。 三是将出资划入个人账户。 四是以借款名义转移出资。 五是抽逃出资后以借贷款维持公司运作。 六是以虚假定购合同转移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解释一二中并没有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司法解释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