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没有探望权,但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经其同意,爷爷奶奶可以探望孙子女。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专属权利。
祖父母对孙子女不享有法定探望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 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 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三) 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情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四) 争取探视权,应该具体明确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
一对夫妻离婚后,两人的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孩子生病住院后,母亲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一部分医疗费时被拒绝,孩子的母亲便不再让孩子的父亲探望孩子,孩子的父亲便向法院起诉确认其探望权。婚姻律师指出,即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其享有的探望权也不能被剥夺。
一对夫妻在离婚之后约定,如果抚养子女一方不配合对方的探望权时,对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婚姻纠纷律师指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是不能被附加任何前提和条件的。
在父母离婚,孩子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了长达九年的时间,但是随着孩子的母亲将孩子带往了外国读书,祖父母思孙心切,却无法探望,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探望孙子。
探望权选择终止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如果被探望人死亡;探望权人死亡;被探望人成年的情形发生,会导致探望权终止。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外公外婆没有探望小孩的权利。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或者母,不包括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要探望孙子和孙女,则应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的许可才可以。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根据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