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自动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原则即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 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取得探望权。 二、主体特定原则。主体特定原则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在特殊条件下,可以是其近亲属。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之
探望权立案到执行一般需要三个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探望权纠纷的执行: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包括下列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望的方式。 5.探望的时间。 6.探望权的中止。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首先应当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等具体信息; 其次,写明申请执行依据以及请求;写明事实与理由;最后,由申请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 1.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可以放弃探望权,可以先写个放弃权利的协议书,到当地公证处公证,就能生效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一、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二、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三、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